中共大同市南郊区委员会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 大同市南郊区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政协南郊区委员会
您现在的位置: 大同南郊政府网 >> 政策法规 >> 政策 >> 政策法规正文
劳动用工政策与法律解读
作者:佚名    政策法规来源:《南郊周报》    点击数:466    更新时间:2009-10-1

 一、劳动关系处理
    采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,劳动关系处理应当按照【大同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】中有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执行。
    二、招退工手续
   (一)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的,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,不随本人流转。
   (二)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,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。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,应填写一式五联的【大同市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】。
   (三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,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机构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。办理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【大同市单位退工证明】,第一联单位直接送,也可由劳动者本人持退工证明,到户籍所在街道、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。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,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。
   (四)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或未及时出具退工证明,从而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,应补偿劳动者相应的经济损失。

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 
  • 上一个政策法规:

  • 下一个政策法规: 没有了
  •  

               

     

    - 网站地图 - 申请链接 - 联系我们 - 版权申明 - 站长信箱 - 网站登陆 -

    copyright2006-2007版权所有 大同市南郊区政府

    E-mail:dtnjqwl@126.com 网站设计制作:政府信息网络中心

    地址:地址:大同南郊区五一街政府办公大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