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OO七年元月十八日)
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,结合本区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意见。 1、简化注册登记手续,减少审批事项。在我区新上非公有制企业,报批材料齐全、属审批权限内的当日办结,属市级以上部门审批的,对口部门派专人协助办理;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收费外,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。 2、放宽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领域。除国家法律、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、领域外,经营范围全部放开;非公有制资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,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,两年内补足,最低限额3万元;非公有制企业以知识产权、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,最高比例为注册资本的70%。 3、区委、区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,每年筹措1000万元资金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扶持发展基金,专门用于对市场潜力大、发展前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贷款贴息,具体由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导组研究决定。 4、对本区非公有制企业纳税大户进行重奖,年上缴税收在1亿元以上的,一次性奖励100万元;年上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奖励50万元;年上缴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奖励30万元,奖励资金从区财政超收分成中支付。 5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品牌经营,开展科技创新。从2007年起,非公有制企业产品被评为"中国驰名商标"和"中国名牌产品"的,区政府给予奖励50万元;被评为"山西省著名商标"和"山西省名牌产品"的,区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;对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,取得国家和省、市科研成果的,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。 6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。凡吸纳本区下岗失业人员的,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优惠政策;对在我区新上非公有制企业,安排区营企业下岗职工100人以上,且各种职工劳动保障健全的,按其上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60%比例,连续3年奖励企业。 7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新上或引进科技含量高、市场潜力大、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,填补省、市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,对实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,按照投产后上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60%的比例,连续3年奖励企业。 8、支持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、特色经济作物种植业和优良畜、禽品种养殖业,以及承包、开发荒山、荒地、荒滩和退耕还林、还草;支持、鼓励发展各类农村经纪人队伍,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申请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,有五个以上出资人,出资额达到1万元,即可办理工商登记,领取企业法人执照。 9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、大中专毕业生、归国留学生、转业退伍军人、残疾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,以上五类人员控股出资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,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。 10、区民营经济发展局(中小企业局)负责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规划、指导、监督、协调服务,并会同区统计局做好全区非公有制经济数据收集、统计上报工作;建立"非公有制企业"维权中心,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、乱收费、乱摊派,对重点民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。 11、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导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,每半年对各职能部门进行一次评议,一次不满意率达50%的,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;二次评议不满意率达50%的,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,条管部门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调离。 12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金融扶持力度。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导组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银企联席会议,并对各金融单位向区内非公有制企业放贷情况进行排名,对连续二次排名第一的,区政府在财政存款方面给予大力支持。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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